二、坚持和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机制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履行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保障审查工作质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区、县(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相关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提请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必要附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前组织行政决策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的作用,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应组织法制专家开展专题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实行法制专家库动态管理,提高法制专家行政决策参谋水平。
(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坚持问计于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和广泛吸纳民众意见。进一步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平台,完善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委托起草和立法听证工作。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更大范围、更高频次地公开政务信息,继续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媒体直播和市民列席,扩大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
三、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七)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促进行政权力运行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延伸公众监督范围。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反映问题应对和处理机制。强化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规范行政行为。
(八)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执法主体监督。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强化执法案件监督。因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政府败诉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复议案件审查和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由行政复议机构督促纠正,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定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理。强化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制定公共服务行为标准,推行公共服务社会承诺,建立公共服务行为社会监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九)确保监督实效。围绕政府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精细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溯体系,健全信息反馈、绩效评估和纠偏机制,加强行政决策和执行跟踪,实行行政问责,以行政监督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