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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
(冀政办〔2010〕26号 2010年9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街头(固定房间除外)设摊设点,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暂不设定许可,其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摊贩由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四、食品仓储、运输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白条)肉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婚丧嫁娶等家庭聚餐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提供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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