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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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