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落实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四)明确筹集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准。
三、规范租赁管理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严格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市、县(市)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