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0〕104号 2010年9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及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建设和运营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按照市、县(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