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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除需编制项目本身的建设进度计划外,还应编制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并报市规划部门确认后抄送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开发建设时序合理安排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的开工时间,原则上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应与开发项目同步开工,并与主体项目同步验收,及时移交;确需分期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期建设时,当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达到总建设规模一半以前,其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必须开工建设。

  配套公建项目建设过程由以下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监管。其中,市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供地工作,确保按时交付开发建设用地;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配套及附加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市规划部门负责监管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附加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市房产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销售计划和配套及附加项目建设进度发放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

  配套公建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由相应的市直主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在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综合监管。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由市房产部门负责;教育项目由居巢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环保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由市林业部门负责;社区工作用房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对配套及附加项目不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后续规划申请,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房屋预售申请。

  五、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房地产主体项目竣工时,配套及附加项目必须完工,并做到同步验收。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与配套及附加项目相关的市直部门对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后,再进行规划验收。如房地产主体项目竣工时其配套及附加项目未能及时完工,对该房地产主体项目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市房产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六、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的移交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附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配套设施,同时提供配套工程的完整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与配套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接管,同时加强交接后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确定为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的不得对外出售或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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