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
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皖办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印制
说 明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
2.在应当报告的事项后先明示“有”、“无”,具体情况在相应栏内填写,如内容多,可另附页。
3.房产应注明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