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办法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请示,并按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组织(人事)部门转交报告人报告材料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