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头组建施工企业备选库,组织建设、城投等部门实地考察,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严格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责成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本办法规定的挂靠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纳入招标文件或合同主要条款中;
(三)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报名联系人和投标企业法人授权代理人应在投标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涉及人员(包括投标报名联系人、授权代理人及项目班子组成人员)与投标单位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市外企业还应提交进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备案登记表,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视为无投标资格或投标无效;
(四)监督检查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等交纳情况,对上述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到位的不予接受投标文件或不予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执业(岗位)证书原件交押代管制度,凡国有投资或含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结果宣布后将相关执业(岗位)证书原件交招投标监管部门暂押,待工程结束后,凭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取回;
(六)定期组织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开展标后检查,并将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作为检查重要内容,作出书面检查记录;
(七)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挂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予以调查,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查实的挂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交通、水务、城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和施工中的挂靠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管理部门移送的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对被查实有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清退清场,对拒不按要求清退清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强制清场。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施工企业有挂靠行为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由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