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替代;
(四)发现施工企业涉嫌挂靠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对涉嫌挂靠行为隐瞒不报的,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解除监理合同并予以清退。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二)建立施工现场指纹考勤和书面签到制度,监督项目班子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责;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款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对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查明情况,防止其流入挂靠单位或人员的账户;
(四)发现施工企业涉嫌挂靠行为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停止拨付工程款;
(五)对施工企业被查实有挂靠行为的,应立即解除合同并予以清退,责令施工企业限期将人员、设备清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按时清场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清场。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承担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进巢施工企业备案管理,严格审查进巢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挂靠行为;
(三)受理有关工程施工中挂靠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施工许可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研究制定防范挂靠行为的办法和措施,并监督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执行;
(五)制定对挂靠和被挂靠施工企业清退清场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对拒不执行的,吊销施工许可证,停办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六)对查实的挂靠行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标后履约情况的检查,承担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