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由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四)投标及施工企业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中有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或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六)项目班子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到岗或虽到岗但不履行职责,而实际由他人履行相关职责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分包工程,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八)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挂靠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投标人或施工企业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投标人和施工企业在治理挂靠行为中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转让、租借、买卖资质资格证书和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
(二)不得对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投标报名介绍信和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不得接受非本单位人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不得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为他人转交上述保证金,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银行保函;
(四)不得将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转入非本单位账户,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
(五)不得将投标文件交由非本单位人员编制,确因本单位技术力量限制不能编制投标文件的,应由本单位书面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
(六)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岗履责,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治理挂靠行为中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和职称、岗位证书及相关合同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协助建设单位(投资方或业主)建立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班子人员考勤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到岗和履责情况并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