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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全省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市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做好其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也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各方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伤病残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切实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一)住房保障。对1-4级伤病残退役军人,有经济适用房的县(市、区)要将其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房计划,住房面积按60平方米标准计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基础上,由当地县级财政补齐不足部分;无经济适用房的县(市、区),对其按当地当年普通商品房价格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由当地县级财政补齐不足部分。

  (二)医疗保障。对1-6级残疾军人相关医疗待遇,按照达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民发〔2008〕3号)执行,对其他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12号)和达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达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达市民〔2008〕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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