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实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力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鼓励金融部门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流程,积极为养老服务提供信贷支持。
(八)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创办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的,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积极支持。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举办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
八、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九、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地要把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依法规范发展。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对申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要严格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建设,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