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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七、扶持政策

  (一)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退休人员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国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加快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日托服务、康复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迁占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当时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应依法科学确定,不得低于当时省、市相关规定的最低价;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有关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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