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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二)养老服务对象补助条件和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低保老人、高龄老人、“三无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按人均80元/月、介助(半自理,下同)老人按150元/月、介护(不能自理,下同)老人按2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6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3.9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在其他地方享受此项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三)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标准。政府应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办福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该机构内服务工作岗位的10%,国办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岗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2号)执行。录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9〕31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补贴。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和拨付方式

  (一) 申请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到机构所属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荆州市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

  (2)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养老机构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6)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托养协议;

  (7)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2.符合补助条件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其亲友到居住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须提交的材料:一是《荆州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二是所在社区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三是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四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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