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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全省水利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1.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3.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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