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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全省水利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水利行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整阶段(2010年9月— 11月)
  所有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都要对照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要在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督查指导(2010年11月)
  省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对口集中督查。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 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总结,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2009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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