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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十八)加快资源整合重组,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企业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双30”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中央及省安排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向供销合作社倾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企双方要积极配合,按有关政策加以化解处置,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尚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要在2010年全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对于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订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保证参保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把供销合作社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全省“新网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拓宽建设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新网工程”。要保障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资金所需,并将相关项目经费列入年度政府预算。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社联动”,切实搞好横向联合。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供销社直属院校资产,已平调占用的要归还供销合作社。支持以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和山西商务学校为龙头的社属院校承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网工程”建设培养人才和研究合作经济理论的任务,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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