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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按经济区域调整基层社建制步伐,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劳动、技术、股权相结合的利益分配制度,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不断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和合作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综合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抵御和控制能力。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拆除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委托或赋予其可以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结合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力争2010年前完成。
  五、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六)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上水平。供销合作社要支持、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开发,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聚集,推动经营服务上水平。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引领和带领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以龙头企业建设为重点,加大传统优势领域品牌的整合培育和产品开发力度,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我省特色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社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社有企业改制可比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培育投资主体多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社有企业。转换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对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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