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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户籍地乡 (镇、办事处)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办事处)。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地的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
  (五)加快信息化引导服务工作。以“便民、高效、低成本”为原则,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库数据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拓展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内容,推行流动人口行政事务网上受理、办理,提供在线服务,通过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应用,不断完善和优化流动人口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引导服务、服务完善信息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六)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积极开展太原经济圈、晋南晋东南、晋北区域及与我省流入(出)人口相对集中的毗邻省(区、市)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两地或多地协调配合制度。协作双方或多方应加强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和层级交流等工作,在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协作平台,推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七)建立和完善双向考核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流出地、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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