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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和落实部门责任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依据《条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等。
  (五)完善和落实户籍地、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定期联系和延伸服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房东责任制,落实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定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一)全面推进服务均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依法落实到位,积极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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