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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加速发展,我省外来经商务工人口不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以农民工为主、家庭化流动趋势明显、在流入地居住生活逐渐长久化的特点。由于流动人口多数为生育旺盛期育龄群众,且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原有的依靠户籍服务管理的手段已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难、管理难、维权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经成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全面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细化各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市级公安、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确有必要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要明确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协商解决部门协作配合等事宜,对工作不力、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单位部门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需求,及时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生、生育等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常住及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信息通报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主,逐步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有关部门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信息通报承办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通报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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