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农转用征收报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农转用征收报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0〕865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在农转用征收报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和时点。一是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阶段,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拟申请地块进行审查;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阶段,应当依据《条例》要求,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

  二、根据我厅《关于改进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0号)要求,在申报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拟申请地块所处区域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证明(包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表),并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前开展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