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0〕869号)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关于做好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76 号)要求,结合我厅已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所作的《关于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浙土资厅函〔2009〕1049 号)、《关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09〕702 号)、《关于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省政府文件清理情况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08〕951 号)等清理意见,现将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建议继续有效的42 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废止(具体见前述函件),请审示。
附件:1、建议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浙土资厅函〔2008〕951 号、〔2009 〕702、1049 号(纸质)(略)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建议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