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农业部于201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省为考区,根据报名情况在省辖市设置考场,统一实施考试。为全面做好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安全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开展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考试,建立规范的执业兽医队伍,是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效防控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实施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考试,是我国与国际接轨、建立新型兽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正确评价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全面提升兽医从业人员综合能力素质,促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有效措施。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真履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安全保障工作,有效应对考试期间突发事件,事关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因此,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一)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试实施工作。
(二)保密部门负责考试试卷存放地点的审核,考试材料(包括试题、副题、备用卷、答题卡等)的保密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试卷失、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外围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组织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考试失、泄密案件,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考试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做好考试期间的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