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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通知

  (3)重大理论文献影片立项的审批程序
  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必须副部级以上单位才有申报资格,由国家“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二)中外合作拍摄影片立项审批
  1、申报材料
  (1)摄制立项申请,包括片名、编剧简介和出品单位,《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见附件七);
  (2)电影文学剧本一式4份;
  (3)编剧允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申报单位(第一出品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还需提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5)申报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立项的由中方制片单位提供《电影摄制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摄制单位需提交《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
  (6)数字电影需另外提供《数字设备清单》;
  (7)申报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立项的还需提供主创人员简介和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2、审批程序
  (1)申报中外合作拍摄影片立项的,中方制片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剧本及所需材料审核。
  (2)省广电局对剧本进行初审后,7个工作日内(协作拍摄影片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并在《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中填写意见、签字盖章后一份由制片单位报合拍公司,一份存档备查。
  (3)中外合作拍摄影片中的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影片不再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
  (4)中方制片单位将所需材料并附省广电局剧本初审意见,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合拍公司对剧本提出意见,并对合拍资质、境外主创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5)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核同意后出具立项通知书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对剧本有较多修改意见,则出具修改剧本后重新申报的通知;如不同意立项,须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发证均由合拍公司转送制片单位,并抄送省广电局。
  三、电影摄制管理
  (一)为加强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掌握备案(立项)影片的摄制情况,建立影片开机报告备案制度。制片单位在开机前须将《影片拍摄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八)报省广电局电影管理处备案。
  (二)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的由原第一出品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申请书》(见附件九)。省广电局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如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由原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同意转出,新的第一出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同意转入并行使影片审查权。如影片已审查,则需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同意。公映(包括播映)后,不能再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三)需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由第一出品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申报表》(见附件十)。省广电局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
  国产影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的,可申报聘请境外主创人员,但境外的主要演员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1/3。
  (四)需更改片名(增加英文片名)的由第一出品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更改片名(增加英文片名)申请书》(见附件十一)。省广电局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
  变更的片名不得与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五)已获批准备案、立项的影片如需撤项,由第一出品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电影制片撤项申请书》(见附件十二)。省广电局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影片,需由第一出品方向省广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七)涉及办理出入境手续(人员、设备出入境、境外洗印加工)等事项的,需由第一出品方向省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八)合拍影片的变更、增加出品单位、更改片名、增加英文译名、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等事项,由制片单位直接报合拍公司,合拍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复,并抄送省广电局。
  四、电影审查
  (一)影片初审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影片内容的初审、上报等工作。
  1、申报材料
  (1)胶片影片需提供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带一套。数字影片需提供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
  (2)第一出品单位提交《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见附件十三)并附电子文档;数字影片还需提交《数字电影片制作送审报告单》(见附件十四);
  (3)《主创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十五)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5)如影片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有变更的,需提交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和合同,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
  (6)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7)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8)片名如有更改,需提交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须提前申请);
  (9)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提交同意聘请的批复的复印件;
  (10)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2、初审程序
  (1)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完成后,将上述材料由第一出品单位报省广电局进行内容初审。
  (2)省广电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对影片内容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内容初审结论,并出具建议通过、带修改意见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
  (3)全套材料(除《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以外)经省广电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核后,退回制片单位,由制片单位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终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合拍公司,由合拍公司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终审。
  (二)影片终审
  1、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对影片进行终审。内容审查合格的,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并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放影片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制片单位按规定制作完成片,备齐下列材料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技术审查。
  (1)胶片影片需提供标准拷贝两套,或者一套标准拷贝加一套数字D5带。数字影片需提供数字电影D5带两套;
  (3)影片DVD光盘三套;
  (4)数字高清带HDCAM带或Beta带一套;
  (5)长度为10-15分钟的Beta宣传带;
  (6)胶片影片需提供终混八轨带一套;
  (7)定为民族语影片的,须交国际乐效一套;
  (8)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见附件十六);
  (9)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技术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如需进行放映载体转换(胶片转数字,数字转胶片),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报。
  五、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1、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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