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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组建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预备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工程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来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对逾期一年仍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竣工审核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核定为“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四章 投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并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进度情况下达投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中心的,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注入,专项用于工程中心建设,并按照省级政府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评价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工程中心须对每年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市(部门)所属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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