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市(本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一式4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目标的可达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三章 建设与核定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