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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区域和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可优先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管理程序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秀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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