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山西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西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建设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研究、验证设施,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