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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 [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评价报告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督促各企业制订达标规划,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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