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10]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全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