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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交IC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交IC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10〕350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出行,近年来,我区各城市公交企业逐步推广发行公交IC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公交IC卡收费管理,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交企业向乘客提供乘坐公交车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各地公交企业向用户新发行的公交IC卡,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租金。

  二、公交IC卡实行“自愿申请、自由退卡”的原则。为控制发行费用,公交企业向用户新发行的公交IC卡,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标准全区统一为25元/张。收取了押金的公交IC卡,在用户退卡时,公交企业需全额退还用户所交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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