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园区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国际和国内合作,提高总体发展水平;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园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鼓励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核心区以现有开发区为依托,建立相对独立的建设管理机构,规划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
第八条 加强创建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领导,建立高层次的园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推动园区建设工作,加快园区产业集聚和发展。
第三章 园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申报城市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园区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生物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2、生物产业园区主要指标表。
3、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鼓励生物产业发展和生物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等。
4、园区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情况表。
第十一条 规划及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应提供五份原件、五份复印件并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 园区审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立了高层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构。
2、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3、有持续扶持园区建设与生物产业发展的财政性发展资金。
4、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有若干个生物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市州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拥有2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企业,5家左右销售额过5000万元企业,10家左右销售额过1000万元企业;县(市)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有销售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和若干销售过5000万元的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