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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鄂发改高技〔2010〕10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落实《湖北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或“园区”),规范园区申报、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是指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创建的在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生物产业领域具备比较优势,符合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生物产业基地建设规划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生物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园区创建

  第四条 园区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物产业集聚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引导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园区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

  第五条 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主要原则:

  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根据区域的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明确园区的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建设任务。

  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以特色优势资源、现有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加强产业链条的培育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优化环境、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扶持引导,着力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产业链构建、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促进园区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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