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说明理由,详细写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节。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尾部。文书应当标注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应当为全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三章 说理要求
第九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重点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当全面充分表述,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观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详尽说明原因。
第十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说清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说清法理,运用法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做透彻的分析说明;
(二)说清情理,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应当符合主体客观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合乎情理;
(三)说清文理,应当讲究文辞条理,顺理成章。
第十一条 法律引据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处罚。
第十二条 逻辑推理严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事实表述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清晰表述当事人从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凡是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相关的事实要素不得遗漏,有关的数据应当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应当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得有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应当具有层次感,合乎一定逻辑性,文字简洁,一目了然。
第十四条 证据分析严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