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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企业党员、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代会代表、职工代表提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应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主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注重发挥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对妨碍本办法实施,阻挠党员群众、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及新闻媒体等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关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是指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辖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第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专项监察。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制约有效的要求,深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提高企业执行力专项监察。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经营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吃拿卡要、软弱涣散、推诿敷衍等影响执行力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项监察。综合信访举报、审计检查、腐败迹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分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收受礼品礼金、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察。

  第七条 廉洁从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在实施专项监察中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与专项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查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廉洁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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