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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采取效能监察、电子监察等手段,对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资产评估、产权定价、交易程序、产权变动登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职权,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更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过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培育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统一交易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的要求,加强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有形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九条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收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检查、效能监察、案件检查、经济审计、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

  第十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评估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对收集的廉洁风险信息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腐败行为发生机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廉洁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廉洁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预警处置措施。

  (一)对产权交易从业人员,按照职权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产权交易责任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剖析廉洁风险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回告发出预警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导。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防控的责任主体是各责任单位党组织,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协助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廉洁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应当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对象,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整合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廉洁风险。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规范民主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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