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应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过程参与、违规必纠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实施细则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同级和下级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检查与国有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七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制度。国有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告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决策时可以试行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
(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出资人报告。
(五)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参与、监督“三重一大”决策的途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
(一)及时制止“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