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和廉洁协议。对违反廉洁协议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采取违法手段中标的供应商,取消供应商资格或限制准入。
第十八条 建立产品销售集体定价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禁止个人或部门专断销售业务,个人不得擅自压低销售价格或提供赊销。
第十九条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权、归口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专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拟定应当征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减少物资购销中间环节,增加物资购销业务透明度。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建立合同单位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实行“黑名单”企业限制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立项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项目决策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内部招标投标行为。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泄露保密信息和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严禁随意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障考核体系,控制建设成本,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国有企业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 其他业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担保业务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置制度,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国有企业确需开展境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相应监控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国有企业决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