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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人、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贷款卡及密码(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6、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7、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企业的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10、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原始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12、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周边界址、面积、林种、林龄、蓄积量等;
  13、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4、承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系第三者担保方的,担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基本资料、相应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担保的协议书;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抵押物所有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同意抵押的担保的承诺书。
  2、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原始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3、承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4、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5、自身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承贷银行应进行贷款前实地调查,核实各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借款人(或担保人)应予以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承贷银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银行贷款的规定、规程,对借款人借贷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按规定将所借资金转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账户,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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