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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产[2010]150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市、州、县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信联社: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林业会议和省委林业会议关于“关于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的精神,促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地支持全省林业发展,湖北省农业银行、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信用社联合社、湖北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农业银行
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第三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省级林业产化龙头企业和其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了《林权证》,并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营造用材林、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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