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农户个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小额林业生产性贷款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同时,以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本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由依法拥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森林景观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受理的,借款人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借、贷双方按照《
贷款通则》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林权抵押担保合同后,并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协议》,明确由贷款人将林权抵押相关信息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同时,贷款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到《林权抵押登记证》后,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林业部门要统一规范林权登记和制定统一“林权凭证”。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变更和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