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
(八)依照国家和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代建期间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法人验收,会同使用单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政府验收;
(十)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会同使用单位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和审核;
(十一)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以及代建项目周边关系等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建设资金;
(五)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的组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六)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七)会同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
(八)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和工程验收;
(九)依照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实施代建前期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协助代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十)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十一)参与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二)接受代建单位交付的资产并办理接交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使用资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使用计划报使用单位审核,使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并办理交付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办理交付手续后,项目竣工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节余或者基本相符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增加的金额应当用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