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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此选择代建单位,也可采取随机抽取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 代建单位选定后,使用单位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代建合同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以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为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项目代建服务费的20%-3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目前暂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且不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代建管理费的支付阶段及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项目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由代建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

  (三)分别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备案,负责所签合同履行的管理;

  (四)办理开工审批、质量监督申报等工程建设手续;

  (五)按月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项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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