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厅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6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鄂州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市、州可选择1至2个医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卫生厅负责)
14.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研究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评审制度。鼓励地方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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