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830万人,参保率达到90%。重点抓好中小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普通居民和外籍常驻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参保组织工作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的统筹地区,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