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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 原划拨土地已改变用途,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
  (七) 原划拨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用以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
  (八) 在原划拨土地上修建底层带商业的建筑(房地产开发除外)且商业面积不超过该建筑总面积30%,原使用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
  (九)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转让,不改变用途的;
  (十) 划拨土地转让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不改变用途的;
  (十一) 划拨土地已经改变用途转让,或改变用途转让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十二) 无法单独实施规划项目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给主体项目实施单位;
  (十三) 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期、续期,经审查准予延期、续期的;
  (十四) 出让租赁土地已改变土地用途等规划使用条件,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
  (十五) 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市人民政府集体认定。
  第三条 本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市协议出让中的地价评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负责。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的地价评估工作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协议出让金不得低于最低出让金标准。最低出让金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规定送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将协议出让方案、出让金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
  兰州市近郊四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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