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第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
(一) 政府储备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用以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用于房地产开发除外);
(三) 集体建设用地已建成项目,征为国有后不改变用途和使用者的;
(四)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需改变土地使用者的;
(五) 原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