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管护谁受益”政策,积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调动社区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鼓励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
(四)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联办)示范和生产基地,示范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为林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大力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乡村林业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广大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系列化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应加强作风建设
(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推进廉政建设工作;
(二)增强为林农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林农办好事,办实事;深入生产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林农的实际问题,促进林农增收;
(三)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的原则,杜绝“吃、拿、卡、要” 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一)行政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技术推广、人员知识及技能更新培训、林农培训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编制内人员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保障。
第四章 基层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实行条块结合,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逐步掌握现代办公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应在对外公开的场所场地设置公示栏,宣传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服务范围与内容,宣传有关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站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林业站的职责、任务;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三)本年度的林木采伐计划及分解落实方案,批准的林木采伐数量及地点;
(四)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和办理程序;